未拴绳小狗导致车祸,死者家属索赔157万!法官告诉你系狗绳有多重要!

一只未系犬绳的宠物狗,导致了一场车祸,主人竟被索赔157万余元,到底是怎么回事?一起进入今天的普法时间

一只未系犬绳的宠物狗

导致了一场车祸

主人竟被索赔157万余元

到底是怎么回事?

一起进入今天的普法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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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26日,一名男子驾驶摩托车突遇一只未系犬绳的小狗,躲闪不及发生事故后死亡。司机家属认为狗主人未尽到相应管理义务,应当承担事故赔偿责任,故将其诉至法院,索赔157万余元。

抓伤咬伤行人,撞倒老人儿童,引发交通事故,咬伤其他犬只⋯⋯近年来,因为遛狗不系犬绳而引发的事故和纠纷屡有发生。

未拴绳小狗导致车祸,死者家属索赔157万!法官告诉你系狗绳有多重要!

3个案例告诉你

不系犬绳引发的纠纷

法院怎么判?

遛狗未系绳遭遇狗咬狗

饲养人不守规定担全责

李某在小区花园遛自己的泰迪狗时,遇到同小区的何某正在遛其饲养的哈士奇。哈士奇突然咬住了泰迪,李某见状赶紧上去想抱走泰迪,自己也不慎被哈士奇咬伤胳膊,双方随即报警。

民警到场后发现,何某饲养的哈士奇并无犬证,联系相关工作人员将哈士奇收禁,并将李、何二人带至派出所进行询问。当天,李某至医院就诊,接种抗狂犬病免疫球蛋白等共支出医疗费用1321.49元,并带泰迪至宠物医院就诊,泰迪被诊断为脊椎粉碎性骨折,其支出诊疗费共15906元。究竟是哈士奇太过凶残,还是泰迪主动惹事,双方争执不下,李某将何某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由何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养犬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系犬绳,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原告李某携带外出泰迪犬符合相关规定,被告何某携带外出哈士奇未系犬绳。此外,哈士奇属中型犬,本应有很高的注意义务。因此,法院判决由何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老人遭受宠物狗惊吓倒地

赔偿金额需考虑因果关系

刘老太在等电梯时,邻居饲养的博美犬突然窜出致其受惊倒地。老太送医诊断结果为两处骨折,需平卧静养一个月。接下来的半年时间里,刘老太于某医院肿瘤科就医,诊断出多处疾病,后老太去世。

随后,老太女儿将邻居诉至法院,要求邻居承担医药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60余万元。法院依申请委托某鉴定机构就老太死亡原因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经审查认为缺少尸体报告、死亡原因不明确,对鉴定委托不予受理。一审判决邻居对老太的骨折和死亡合计赔偿5万元,老太女儿不服,提起上诉。最终,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官表示,邻居因未有效约束饲养的博美犬,造成老太摔倒受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老太的居民医学死亡证明书载明:死亡主要原因为呼吸衰竭;引发原因为肺部感染;促进死亡,但与导致死亡的疾病或情况无关的其他重要情况为“左侧耻骨骨折、左侧坐骨骨折、左乳肿块、右肺恶性肿瘤、高血压病3级、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尿路感染⋯⋯”。结合居民医学死亡证明书和病历,老太死亡系多因导致,老太的女儿无法证明老太倒地摔伤与最终死亡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原审法院基于案件事实及参与比例等,根据公平原则,酌定邻居对于老太的骨折及死亡合计赔偿5万元,并无不当。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宠物犬遭遇交通事故

主人未牵绳难获赔偿

2020年11月的一天,贺女士的宠物犬横穿道路,张先生驾驶小汽车刚好路过,宠物犬被车辆右后轮碾轧后死亡。贺女士与张先生未能就调解赔偿达成一致,后提起诉讼。

贺女士认为,张先生应能看到并避让宠物犬,而且张先生碰撞宠物犬后没有及时停车而是开车逃逸,导致宠物犬死亡。因此,张先生在交通事故中存在过错应该赔偿。关于赔偿金额,贺女士认为自己的宠物犬属于名贵品种,而且事故后自己作为宠物犬主人精神上受到很大打击,主张张先生赔偿自己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费共12000元。张先生则抗辩称,当时没看到宠物犬,更没觉察到车轮碾轧。事发地点不是人行横道也不是路口。自己是正常行驶,不应该承担责任。最终,法院一审驳回贺女士的诉讼请求。后贺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贺女士在户外遛狗未系牵引绳,放任宠物犬进入车流量较大的机动车道是导致事故发生的起因。碰撞发生的地点不属于人行横道区域,司机没有减速观察行人的法定义务。通过查看监控录像,可见涉案宠物犬体型小,进入机动车道速度较快,从绿化带跑出时,直接碰撞到车辆右后侧,留给司机可供预判的时间和角度有限,因此不应认定张先生具有违法行为。对于贺女士所称司机逃逸行为,法院考虑到车轮轧到井盖等异物也会出现类似幅度颠簸,且后方还有车辆行驶,故张先生没有意识到碰撞的是活物并立即停车查看并不违反常理。因此,法院一审驳回了贺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高新区法院

立案庭副庭长,一级法官

一级法官 高妙婕

一、对饲养人或管理人:

生活中,犬只伤人事件时有发生,除了烈性禁养犬伤人外,小型犬、中型犬伤人也时有发生。犬只的饲养人或管理人要严格管理好自己的犬只,按照规定办理养犬证,将犬只带入公共场所要采取足够的安全约束措施,在遛狗时要起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如:牵牢狗绳、将犬只戴上嘴套等。

二、对其他人:

作为公民,不要对他人饲养或管理的动物进行“挑逗”,例如:抚摸、喂食、撩拨、逗弄。如果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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