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小明和小华两兄弟一起去家里附近的小商店购买玩具。在回家的路上却遇到了邻居张某家养的两只大狼狗,张某饲养狼狗时既不给狼狗戴封口罩,也不拴狗绳。因此散养的狼狗袭击了小明和小华兄弟。
小明不幸被狼狗咬中,并且被两只狼狗拖行了数米远。小华则哭喊着回家找妈妈,等到妈妈赶到时,小明早已血肉模糊失去了呼吸。而地上则是一条鲜红的血线,伤人的两只狼狗则不知所踪。

在这一案例中最大的争议就是,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过失杀人,一种观点认为,张某作为动物饲养员,他没有妥善地管理好宠物,导致宠物伤害他人致死,因此张某构成过失杀人罪。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动物饲养人对动物的管理触犯了《刑法》114条、115条的规定,不适用于过失杀人罪,而是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在我国《刑法》中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而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重点在两方面。
一是看犯罪行为是否达到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这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成立与否的关键,也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成立的最基本的前提条件。
很显然,案例中张某的行为完成上述的条件,他散养狼狗,导致小明被咬死,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且小明和小华或者任何一人,都有可能会被散养的狼狗咬死,这就说明被侵害的对象具有不特定性,该行为能够给不特定的多数人带来生命健康的威胁。

再看过失杀人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过失杀人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分别由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观要件和主观要件构成。
从主题来看过失致人死亡的,是由于过于自信,或者疏忽大意的原因造成的,行为人并不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是希望或者放任某种结果发生。作为狼狗的主人,明知狼狗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却仍对其不加以管束、控制,而是放任狼狗伤人后果的发生,主观方面不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
看似是宠物狗酿下的悲剧,实际上背后却是人祸,如果张某按照我国法律法规饲养狼狗,就不会出现如此悲剧。针对类似案件,我国法律也做出了相应的调整,比如在2021年新编的《民法典》中规定:
被宠物狗咬伤,或者被宠物狗威胁到自己和他人生命安全时,可以选择将其打死。而这一行为属于紧急避险,无需承担相应责任。遇到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自然界不可抗拒的力量,还有动物的侵袭、牛马践踏、猛兽追扑时,如果有一方是人类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那么自然是选择以人为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