遛狗没牵绳,导致骑车老人摔倒多处骨折

2021年4月的一个清晨,被告胡某在小区外无名道路上遛自家的金毛犬,因道路行人稀少,便放任爱犬自由撒欢。此时,年近七旬的原告王某骑着自行车相向而来,因看到被告与其同侧而行,且犬只未拴绳,遂提前变道至路对侧绕行,但行至交会处,被告的金毛犬窜向原告自行车,致其倒地受伤,全身多处骨折。当日,原告的家属报警,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事故事实存在,但无原始现场证据,事故成因无法判定。因双方对医疗费等损失赔偿争议较大,原告诉至法院。

近日,西安市未央法院杨金翠法官审理了一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纠纷案件。

2021年4月的一个清晨,被告胡某在小区外无名道路上遛自家的金毛犬,因道路行人稀少,便放任爱犬自由撒欢。此时,年近七旬的原告王某骑着自行车相向而来,因看到被告与其同侧而行,且犬只未拴绳,遂提前变道至路对侧绕行,但行至交会处,被告的金毛犬窜向原告自行车,致其倒地受伤,全身多处骨折。当日,原告的家属报警,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事故事实存在,但无原始现场证据,事故成因无法判定。因双方对医疗费等损失赔偿争议较大,原告诉至法院。

审理中,被告申请对原告骨质疏松等基础疾病与本次事故的因果关系、参与度及各单项医疗费进行鉴定,但鉴定机构的意见是无法区分具体的各项费用,无法得出可用的结论。

遛狗没牵绳,导致骑车老人摔倒多处骨折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纠纷,而非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在本次事故中,被告在临时道路上未靠右侧行走且未有效管理、约束犬只,导致犬只突然横过马路与原告所骑自行车发生碰撞,其作为犬只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事发路段虽为下坡,但坡度较小,原告靠右侧骑行,无踩、蹬等加速动作,且在看到犬只后及时避让至道路另一侧,已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故在事故中无过错。虽然原告自身的基础疾病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影响,但个人体质状况并非法定的过错理由。最终,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4万余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西安中院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文明养犬,遛狗拴绳。携带犬只出户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系犬绳、戴嘴套,不前往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防止犬只伤人、传播疫病。同时,如果受到动物的攻击伤害,要及时报警,查明饲养人或管理人,固定、保存好相关证据,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韩朝泽说,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遛狗没牵绳,导致骑车老人摔倒多处骨折

此外,根据《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第二十七条养犬人、养犬单位应当依法文明养犬,遵守下列规定:(二)携犬出户时,为犬只挂上犬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牵引带牵领;牵引带不得超过两米,在行人拥挤时自觉收紧牵引带……第二十八条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区域:……(五)城市广场、公园、城市主要交通干道、步行街区……因此,养犬人携犬出户应当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肩负起对动物控制、管理的责任。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被告胡某作为饲养动物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在小区外无名道路上遛自家的金毛犬未拴绳,没有对犬只采取足够的安全措施,违反法律规定导致人身侵权案件发生,所以,胡某对被告的损失负全部的赔偿责任,法院判决合法、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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